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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丝绸路199号盘龙名府040123040124号门面。
负责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莉丽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职员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128号中扬大厦2201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显明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荷塘镇黄泥村高山组系死者李和初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海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荷塘镇黄泥村高山组系被上诉人刘显明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利女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荷塘镇黄泥村高山组系被上诉人刘显明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红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荷塘镇黄泥村高山组系被上诉人刘显明之女。
f以上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德华男194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湘潭县工业经济局退休干部住湖南省湘潭县河口镇月形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秋文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司机住湖南省湘潭县分水乡大垅村金星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赵德飞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湘潭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城正街观湘门直街60号22栋1单元2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显明、李志海、李志利、李志红、马秋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XX潭民一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XX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四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星、代理审判员李强华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陈蓉担任记录于XX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莉丽被上诉人刘显明、李志海、李志利、李志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德华被上诉人马秋文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德飞到庭参加了诉
f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刘显明系死者李和初之妻被上
诉人李志海、李志利、李志红系死者李和初之子女。XX年8月25日21时30分被上诉人马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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