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交强险与商业险责任如何分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政研室王笑言发布时间:20101109143655
【案情】2009年4月9日上午8点,被告张某驾驶辽PC3030号轿车,沿国道10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华亿公司门前路段左转弯时,该车右前侧与原告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前侧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摩托车损坏。2009年4月17日经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此事故次要责任。2009年5月21日,经事故处理大队调解,被告承担80费用,原告承担20费用,该调解书约定:原告李某医疗费383921元、误工费70770元、护理费84000元、交通费6300元、伙食补助费31500元、施救费63000元;被告张某施救费15000元,修车费以保险公司定损为主。此事故损失依据交强险有责赔付,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张某承担80,原告李某承担20,付款方式自行协商。原告称在调解达成协议后,被告未履行调解书内容,未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而被告则称是原告不配合出具相关理赔手续,致使被告无法按调解达成的数额赔偿,是原告不履行调解书内容,现无权要求按照调解书比例重新承担原告后增加的费用。主张重新划分原、被告责任,被告60责任,原告40责任。原、被告因最终赔偿比例、数额未达成一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所有轿车在中联财险葫芦岛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
f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追加该保险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判决】龙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针对该起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被告及第三人亦对该认定书无异议,故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作的责任认定本院予以认可。即被告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与被告虽曾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但双方均未实际履行,且原告增加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对调解书主要内容的变更,被告亦未要求履行调解书内容,故应视为原、被告已均不认可调解书所约定之内容,该调解书对其双方失去约束力,调解书中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亦不具有约束力。对于原、被告的责任承担比例应由法院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实际责任与过错重新认定,以原告承担30责任,被告承担70责任为宜。对于原告所要求数额,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中联财险葫芦岛支公司作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