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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向受托人交付的报酬金额是否合理;(4)撤换受托人并指定新的受托人;(5)终止信托等。在实际监管业务中,监察人未必享有以上所有权利,也有可能享受更广维度的权利,而这主要取决于委托人在签订信托合同时是如何对监察人的权利进行约定的。2新加坡信托法的规定新加坡的信托制度法律法规未对监察人有专门的规定或者限制。在信托实务中,如果委托人要对受托
f人实行监督,通常的做法是在设立信托时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可以被称作顾问或者管理委员会。监察人享有很多权利,例如撤销并更换受托人,决定受托人可得到的报酬金额以及终止信托合同等。
3中国内地信托法的规定我国《信托法》确立了信托监察人制度,但它仅规定于公益信托中。除此之外,《信托法》没有对其他信托类型中的监察人有所规定或限制。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为了保证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尽到勤勉义务,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设置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监察人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信托文件中约定,监察人可以由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其信任的人士(如律师)来担任。监察人对信托财产不应进行直接管理,但可以享有对受托人就信托财产所做的重大决定的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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