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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架构设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近年来,逐步壮大的民营经济催生出一个庞大的“高净值人士”群体。这个群体需要寻找一种有效的方式实现家族财富和事业的传承,由此又推进了中国家庭信托业的发展。从中国内地、中国香港、新加坡以及欧美部分地区家族信托的相关法律制度来看,进行家族信托管理,需要特别注意信托设立地、信托受益人、信托监察人三方面的问题。
一、家族信托设立地的选择选择家族信托的设立地实际是选择家族信托适用的法律。欧美的离岸法域以及香港财富管理中心是多数家族信托钟爱的设立地。1离岸法域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BVI)等离岸法域是“高净值人群”设立家族信托的首选之地,这些地区对家族信托均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BVI为例,《受托人法》为监管BVI信托行业的主要法案之一。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希望受托人长期持有家族企业以达到家族财富传承的目的,但往往不希望受托人过多干涉家族企业的运营,更不愿看
f到受托人出售家族企业的股权。为解决该问题,BVI颁布《维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案》,规定在BVI可设立特别信托(VISTA信托),即某公司股东若用其股权设立信托,受托人不享有管理该信托财产的权利,而是由公司的原股东及董事管理。2013年BVI针对以上两部法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使得BVI的信托产品对家族企业来说更具有吸引力。
在法律适用上,BVI的信托业务受到多个区域法律的管辖,这就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来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受托人法》中包括十分详尽的法律适用规则,对家族信托的设立以及可能会出现的诉讼等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
2香港地区作为亚太地区最主要的财富管理中心之一,香港在开展家族信托业务中有其特有的优势:连续18年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是距离中国内地最近的离岸市场,也是人民币向境外转移的最佳通道;临近并了解中国内地,有得天独厚的服务优势。2013年12月1日,香港全新的《信托法律》正式生效,新规对旧例做了较大修订,主要体现在:(1)赋予受托人更大的预设权力,以便更有效地管理信托;(2)提供适当的制衡,以确保受托人妥善行使新的权
f力;(3)引入反强制继承权规则。改革后的香港信托制度更加顺应内地市场。
3中国内地中国内地的信托法生效于2001年,对信托制度的规定相对陈旧,也没有规定和管理家族信托的法律法规。目前,内地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困难主要体现在:(1)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尚不健全;(2)《信托法》未就股权资产的管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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