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立法1.社会保障法制的基本概念(1)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是指在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从社会保障的运行过程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应当包括:①政府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就是以国家和政府的责任为基础的。国家和政府通过其授权的社会保障职能部门和机构的管理及运作来体现其社会保障主体的地位及作用。②社会社会保障关系主体中的“社会”,主要是指单位、社区、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化的社会保障实施机构。社会之所以要参与到社会保障活动中来,是基于“政府失灵”的现实。③公民社会保障关系中的“公民”,其主体的身份是双重的:一方面,他(她)是社会保障被给付的主体;另一方面,他(她)在许多项目上负有缴纳税费的义务,所以也是给付的主体。(2)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包括政府、社会和公民在社会保障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具体包括:①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给付与被给付的关系。②政府与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③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④不同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分工协作的关系。⑤政府和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保障基金的收缴关系。(3)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之所以要以法律的形式对社会保障关系进行调整,是因为社会保障关系不同于一般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它是在国民财富再分配领域中各种社会保障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所具有的以下几方面的特征决定了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的必要性:①社会保障关系同时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属性为了保证社会保障制度顺利运行以实现其初始的目标,就要从一开始就对各种保障计划、项目和措施的覆盖范围、对象资格、待遇水平、获得途径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②社会保障关系是一种不同主体之间的连带社会责任关系社会保障合同约定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把政府、社会及公民联系在一起,形成一种社会连带责任关系。社会保障合同约定的最高形式便是社会保障法。通过社会保障立法,将不同主体在社会连带责任关系中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明确加以规定,这既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条件,又是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③社会保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