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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在首封权与优先受偿权冲突中的应对
作者:王飞来源:《市场周刊》2019年第01期
摘要:在应对首封权和优先受偿权的冲突中,最高法的规定和解释在解决一些主要问题的同时,仍留有问题悬而未决。冲突的彻底解决前提是科学定性首封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商业银行在二者的冲突中,利益受损并扩大。商业银行应着眼于既有法律规定,强化运用相关法律并积极督促职能部门完善相关规定。
关键词:首封权优先受偿权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9)01012903
一、冲突的由来
(一)首封权与优先受偿权
首封权是指针对查封标的物进行首次查封的法院对查封标的物的优先处置权。其法律依据是最高院在1998年7月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首轮查封法院对标的物获得毋庸置疑的优先处置权,也就是说只要首封法院所查封的标的物尚在审理中,其他查封轮候法院包括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院只能继续等待首封法院审理终结后才能参与对已经查封标的物的具体分配。正是基于该条规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法院抵押执行类案件得以有序的运转。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抵押执行类案件的不断攀升,该条规定难免出现与当下司法实践相脱节的情况。
优先受偿权则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是对抵押权人的一种权利保障。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主要特点,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最为重要的法律属性之一。正是基于对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的信赖,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才大量得以展开。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既保证了自己的商业利润,也保证了其他市场主体有充足的资金参与到市场竞争中。
(二)冲突的由来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讲,在当下抵押执行类案件不断上升的背景下,首封法院的优先处置权的实施,极大地阻碍了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同时也极易造成抵押物各相关当事人的“共输”局面。本质上来讲,查封所代表的是一种公法行为,其背后的逻辑是由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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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强制性封存,以防止债务人怠于履行相关债务。并且由首封法院禁止被执行人对该标的物进行任何处分。这样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首封法院的执行能够进行,使首封法院查封标的物的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有效清偿。虽然抵押物背后可能涉及多项抵押,但首封法院的首先处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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