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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封权与优先受偿权间的冲突与对策
作者:蒋志伟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
摘要:近年来,因首轮查封法院长时间不对标的物进行处置,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法院因现行法律规定无权对标的物进行处置,致使优先受偿权无法实现的案件频繁出现,亟待进行研究。
关键词:首封权;优先受偿权;优先处置权;执行管辖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5702
作者简介:蒋志伟(1984),男,河北秦皇岛人,硕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一、问题的引出
2014年6月,重庆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4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担保委托合同,由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甲公司以其所有的两套房屋抵押给乙公司作为反担保,并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及时向银行偿还借款,致使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该银行支付了代偿款400余万元。因甲公司无法清偿该代偿款,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胜诉后向A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法院在执行中查明,甲公司抵押给乙公司的两套房屋已先被其他法院查封,且首轮查封的B法院系因保全案件作出的查封,现该案尚在审理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一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的规定,A法院对该两套房屋并无优先处置权,而享有优先处置权的B法院因该保全案件尚在审理中亦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处置,这导致了乙公司无法在短时间内实现优先受偿权。
因种种原因标的物长时间无法处置,损害的不仅仅是优先受偿权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甚至于被执行人的利益,因为抵押物在未执行之前,被执行人的债务利息在不断增加,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债权相应增加,被执行人应偿还的债务也相应增加,其他债权人可以参与分配的份额随之减少。此类案件在近年来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值得深思。
二、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和首封法院的优先处置权谁更“优先”?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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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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