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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有关单位承担。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将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的用地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用)范围;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办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报批手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用)工作。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地上的空间,相邻的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积极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权利归属的影响。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应当采取有关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对已有的建(构)筑物造成实际损害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及附着地下建设项目开发的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依法出让给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
第十二条根据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规划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配套设施需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积极配合轨道交通建设工作;因结合建设给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带来利益变动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与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解决;造成实际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城市轨道交通周边物业基于商业开发等需求与城市轨道交通通道、出入口等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结合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享有经营权。
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享有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广告和空间资源等资源综合开发的经营权。
f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当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城市土资源行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营运的投资,专项资金纳入专户管理和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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