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统一编号GZ032010311
文
发布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号穗交〔2010〕1247号
文件类型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101209
实施日期20101209
失效日期20121126
市地铁总公司,市客管处,委机关各有关处室:
现将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客运处反映。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联系人:杨志高,联系电话:38180153)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良好,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
f法》、《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包括运营服务管理、运营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具体运营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章运营服务管理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投入试运营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公交站点分布情况,配合市客管处提出对公交线路及公交站点的优化意见。由市客管处统筹组织实施,确保公交与轨道交通紧密衔接,方便市民换乘。
f第八条运营单位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服务规范,并报市交委审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方便乘客辨认的明显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列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运营和服务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及时维护、更新,保持售票、检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备完好,确保轨道交通设施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