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省级或全国项目办反映。各级项目办接到反映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十六条服务期间,志愿者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由相应机构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2天以内的,由服务单位审批。(二)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服务县项目办审批。(三)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报服务省项目办审批。(四)事假1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逾期视为违约。(五)请假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七条服务期间,志愿者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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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定办理:(一)根据医院(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
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
(二)治疗痊愈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服务县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协助志愿者按照有关保险规定做好理赔工作。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协议;经服务县项目办和服务省项目办同意并报全国项目办批准,服务期内可保留其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愿者擅离服务岗位达7日或擅自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
服务期间,如出现志愿者擅自离岗、擅自解除服务协议等现象,如2日内无法与该志愿者取得联系,服务县项目办应同时上报服务地(市)项目办和服务省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应及时报全国项目办并通报派出省项目办,必要时可在服务县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志愿者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应及时处理并同时报服务地(市)项目办和服务省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应及时报全国项目办。发生事故(含志愿者安全、健康事故、离岗未返、单方毁约等)隐瞒不报、拖延误报的,全国项目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严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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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九条服务期间,志愿者每年可享受20日的探亲假(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春节期间)。服务县项目办统一规定本地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时间。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7日的,视为违约。
第二十条服务期间,志愿者岗位安排不合理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