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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落实免费住宿等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并为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服务县项目办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志愿者享有自我管理的权利。服务县项目办保障志愿者参与自我管理的权利,对涉及全体志愿者切身利益的事务,须提交全体志愿者讨论后决定。服务县项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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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指导志愿者成立临时党、团支部。
第十三条志愿者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每周工作时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除志愿者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活动外,其它业余时间由志愿者自行安排。
第十四条服务期间,志愿者应遵守以下要求:(一)弘扬志愿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以及服务县项目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其它服务工作。(二)组织关系转入服务地,编入服务单位支部或按规定成立的临时党、团支部,正常参加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2元人月)或团费(2元人月)。(三)尊重服务地的民俗、民风,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西部计划和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四)正常休假或请假离开服务县的,应提前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期间应与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保持联系。(五)提高安全、健康和自我防护意识,如遇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及时向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报告。(六)加强自我管理、互帮互助,积极开展交流、联谊活动。(七)服务期为1年的,服务期间原则上不得参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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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生考试;在不影响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参加服务省内的公务员考试。服务期为2年或延长为2年期的,服务期的第二年在不影响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参加研究生、公务员考试。服务期间,可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八)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可酌情依次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地(市)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全国项目办逐级反映,受理单位应在接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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