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人申请,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可在本县范围内予以调整。因健康、方言、生活习惯等原因,志愿者确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生活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后,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调整服务地,调整后报全国项目办备案。服务岗位原则上不做跨省调整。
第二十一条志愿者服务期以《服务协议》明确的期限为准,如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服务期为1年的志愿者,可于服务期结束当年的2月底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后,可延长1年服务期。服务期为2年的志愿者,可于1年服务期结束当年的2月底以前提出缩短服务期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后,可将服务期缩短为1年。服务期调整情况报全国项目办备案。服务期申请变更截止后,原则上不再变更服务期。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间,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按季度对志愿者工作进行总结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对于2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经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并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后,服务县项目办可提前解除其服务协议,协议取消后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服务期满后,志愿者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志愿者离开服务地时间由全国项目办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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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填写《志愿服务鉴定表》并提交服务工作总结报告。《志愿服务鉴定表》经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填写考核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志愿服务鉴定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志愿服务鉴定书》,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服务县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同意并报全国项目办批准,志愿者可提前终止服务,自其终止服务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第十七条第(三)款除外)。
第二十五条对第八、十六、十八、十九条提及的违约志愿者,经全国项目办核准后,进行如下处理:
(一)解除服务协议,取消服务资格。(二)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三)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四)通报派出省及原毕业高校项目办。(五)将有关事项记入其个人档案。(六)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六条服务期间,志愿者如有违纪及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以下程序给予处分:(一)服务单位可建议服务县项目办给予志愿者相应处分。(二)服务县项目办可给予志愿者警告、记过处分,处分结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