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f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