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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权的取得(一)自愿注册原则及例外(《商标法》第6、47条)1一般商品自愿设计完商标之后可以先注册再使用,也可以不注册就使用,这就是自愿注册原则的实质。一般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可以销售。2特殊商品强制: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只有烟草以及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二)申请人条件(《商标法》第4、5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去申请商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共同申请、拥有商标。(三)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商标申请时的处理规则(《商标法》第29条、《商标法实施条例》20条)1申请在先原则;2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3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四)注册商标的审核程序1最正常状态: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无异议核准注册并公告。2非正常状态:注册公告15日内向评审委复审30内起诉(1)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有异议不予注册15日内向评审委复审30内起诉(2)驳回申请不予公告15日内向评审委复审30内起诉(五)商标代理与代理机构1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形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2应当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形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3代理机构的义务(1)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3)不得接受委托之情形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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