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著作权的限制1权利的保护期限起点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是作品创作完成之日。【独角兽网校特别提醒】创作完成,是指定稿之日。终点则相对比较复杂根据《著作权法》第20、21、39、42、45条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即财产权的内容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与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与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5)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6)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7)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以及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此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2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即不经许可,免费使用(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