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享有因租佃而来的土地权益,主要通过转租、转让、继承等方式使土地流转。正因为土地所有者具备了明晰的土地产权边界,在美国私有土地的侵权及土地合同纠纷等很少见。(一)租佃制为主要流转方式美国的土地分私人所有、联邦政府所有和州政府所有3种,分别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58、34和6,另有2为印第安人的保留地。美国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是租佃制,出租的形式主要有固定地租和分成地租两种。美国土地流转过程中,通常都是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有偿转让,一般不涉及土地的所有权。美国通过信贷支持、政策引导、利息调节、价格补贴等经济手段以及各种优惠政策来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规模适度扩大。(二)市场发达,政府职能服务化美国的土地市场十分发达,制度健全,所有土地都实行有偿使用。美国流转市场的交易主体是私人,交易形式为官方、民间与半官方3种。在政策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土地无论公私可以自由买卖、出租、抵押和继承。私有土地之间买卖手续十分简单,在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之后,只需向政府缴足规定的税金,进行登记即可。政府可以向民间征购土地,但须经规划许可且出于公众利益,必须进行地价评估,通过购买、交换或捐赠来获得各种地上权益。总体来看,在美国的土地流转中的政府、土地需求者和土地供给者的“三方博弈”里,美国政府相对中立,除了对土地买卖投机这些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管之外,更多的是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二)土地私有化须在法律规定规范内但是在美国,私有土地的所有权并不是绝对的私有,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遵守法律程序规定的义务。因此,美国法律赋予了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终决权,包括占有、控制、管理、优
f先购买权等。美国对土地私有权的限制和管理主要表现为:(1)对土地拥有权的限制,包括土地的取得与征收,拥有土地的种类、数量、位置等;(2)对土地使用的限制,包括土地用途、建筑高度、容积率、覆盖率、规划布局、禁止闲置土地等;(3)对土地交易的限制,包括变更登记、租赁期限和对土地投机的控制等;(4)对公共用地的管理,包括对某些行业提供廉价的土地,为中低产收入者提供优惠住房用地等。另外,美国的《联邦土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都对城市土地的功能和利用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要求业主在土地交易中不得违反规定。因此,美国土地交易并不是绝对自由的,而是一种准完全市场行为。(三)旨在扩大生产、保护生态从建国初到20世纪30年代,这140余年间的长期土地开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