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40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f4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42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43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不利于已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可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44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的判断。45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46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47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研究上将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48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49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50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称为人证。51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做广义上的物证。52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53无罪证据:是指反驳控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他们刑事责任的证据。54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55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56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57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