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对诉讼材料的提出和进行辩论,要在法官前以言词及口语形式进行,这样取得的材料,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17证据原因:是法官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属实形成的心证的原因。
18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19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20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的法律性。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21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22物证的收集:是指执法人员或者律师发现、提取、固定、保管和保全物证的专门活动。23辩认:是指在公安、司法机关的主持下,由有关诉讼法律主体对提供、收集到的物证材料进行识别、判断,辩明其真伪以及阐述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的认识活动。24科学技术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技术知识、技能、工艺以及各种科学仪器、设备,等等,根据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对在诉讼中出现的物证材料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提供的结论性意见。25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26文字书证:是指以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书证。27图形书证:是指以图形表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情形的书证。28符号书证:是指以符号作为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情形的书证。29公文书证: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所制作的文书,以此文书作为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书证。30私文书证:是指公文书证之外的书证。31处分性书证:是指书证中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书证。32报道性书证:是指书证中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反映的只是制作人的见闻、感想、体会等。33原本:是指文书的制作人最初所制成的文书。34正本:是指照原本全文抄录或印制并与原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35副本:是指照原本全文抄录或印制但效力不同于原本的文件。36节录本:是指制作者以摘抄的方式,节录原本或正本文书内容的一部分而形成的文书。37影印本:是指运用影印技术,将原本、正本摄影或复印而形成文书。38译本:是指运用其他国家或民族的文字将原本或正本翻译而形成的文书。39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