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3月4日,62岁男性患者马某,因黄疸到某医院住院医治,经超
声、CT等检查后,初步诊断:阻塞性黄疸,肝内外胆管结石,胆总管胰头段占位性病变,可疑胆管癌。3月11日,患者家眷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名同意手术。手术同意书中,术前诊断未写“胰头占位性病变”;“拟行手术方式”为胆囊切除、胆总管探查、胆肠吻合术,备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手术风险”中写明,假设术中诊断为胰十二指肠占位,需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
手术记录载,术中于胆总管胰腺段触及一1×1cm大小占位性病变,质硬,胰头呈浸润性炎症改变;探查胆总管胰腺段见管腔呈增生性闭塞,决定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术后病理结果为,胆总管壁纤维增生,黏膜上皮增生,慢性炎细胞浸润,胰腺间质有灶性炎细胞浸润,未见肿瘤。4月6日,患者出院,最后诊断为:阻塞性黄疸,继发性胆总管结石,慢性胰腺炎并胆总管胰腺段纤维增生。
患者以医院误诊切除其重要器官组成医疗事故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巨额补偿(50万元)。患者起诉称:在手术同意书中,术前诊断中无胰头占位性病变,医院也未与其讲明要做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故医院侵犯了其知情权。术后病理证明,无胰头部癌变,医院的误诊误治,将其胰头、十二指肠、胃的一半错误切除,对其躯体造成严峻的损害。
医院辩称:患者术前反复腹痛、持续高热、全身皮肤发黄等,通
f过检查以为是胆总管下端阻塞,对胆管癌只是疑心,并无明确认定,为其所实施的手术是在有合乎医疗标准的手术指征的情形下作出的。胰头部硬结位置较深,是不是恶性必需通过病理的查验,但如该结节是恶性的,穿刺会造成扩散,这是有相关医学理论支持的。医院在那时作胰十二指肠切除是一种对其负责任的医疗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其的诉讼请求。
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患者经各类检查疑心胆总管下段阻塞,胆管癌待排除,
故具有明确手术指征;术中发觉胆总管下段闭塞,不能排除癌之可能,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具有充分理由;手术操作符合常规,围手术期处置适当,无违规操作;存在的不足:医方与患者家眷在术前、术中沟通不足。鉴定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审判本案争议的核心:医院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效劳的进程中是不是存
在过失,即其是不是已尽到其应尽的义务:诊断和医治方面谨慎的注意义务;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法院以为:医院在诊断和医治方面已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失医院在术前、术中均未尽到其应尽之告知、说明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