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管理,保证设计质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方案审查和设计变更程序,加强图档、文件、资料管理,进一步增强事件的追溯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规划设计管理原则(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原因随意变更项目方案或施工图,由于建设要求、地质条件或施工实际需要,确需变更项目方案、施工图设计或施工工艺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二)设计变更不应对规划布局、原方案设计构思、建筑规模、建筑整体布局、主要技术标准、主要功能体系、主要结构形式进行变更。(三)设计变更的提出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充分论证,充分体现实事求是、节约投资的原则,或有利提高项目的合理性、完整性、可操作性,或利于施工组织为原则,且不影响总体工程进度的要求。(四)设计变更应充分考虑现场施工与实际情况(包括设备、材料的定货及到货情况),变更部分和相关后续工程的衔接,并通盘考虑可能引起的连带变更,包括各专业的配套变更及由此导致的废弃工程。(五)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变更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负责,不允许分解变更,且设计变更完成
f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六)设计变更文件必须按程序报请指挥部领导或指挥部办
公室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的任何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下发,更不能用作工程施工依据和竣工结算依据。若因施工单位擅自接收设计变更文件,由此带来一切责任由相关单位自行承担。
(七)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办理。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越权自行变更者,指挥部概不予以承认,并追究责任者的相关责任,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变更设计需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九)设计变更应记录详细,说明变更原因、背景、变更时间,变更内容、提出变更单位、参与人等。由指挥部规划设计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签字留存。
二、规划设计方案审定规划设计部负责方案的初步审查,形成初步意见上报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组织方案汇报会向指挥部主要领导汇报,汇报通过后,由规划设计部负责按审批程序组织实施。三、规划设计变更审定(一)规划设计变更分类
f设计变更根据变更内容的重要性、技术的复杂程度、增减预算的额度、对整体形象和建设工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分为3类,按照不同程序进行审批。
1一类设计变更变更内容涉及到规划调整、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