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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实施惩戒的时候应该对事不对人,惩戒要把握时机,要在学生对此事件在头脑中还鲜活的时候进行,这样有利于违规学生更好的认识和反省,也有利于其他学生从事件中吸取教训,以阻止一些违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综上所述,学生成长须和风细雨的教育引导,但也离不开严格的惩戒。在学生成长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和挫折,当学生有了问题,有了错误,我们不能一味的宽容,一味的给他们机会。作为教师,应让学生在惩戒中真实的面对过失,让学生在惩戒中得到进步和发展。惩戒教育,能让学生在其亲身经历的教训中更加清楚地认识对与错,并通过适度的外在压力使学生的内在因素发生作用,自觉抑制自我行为过分膨胀,产生对错误行为的趋避意识,防止再犯同样的错误从而使文明、责任、合作的意识真正深入学生的心中。
赏识和惩戒,好比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硬币的两面,缺一不可。遗憾的是,目前社会公众和教育界对教育惩戒权的认识仍处于混乱状态。
“惩戒”即通过对学生不合规范的行为施以否定性言行,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乎规范的行为的产生和巩固。惩戒权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利,针对的是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是基于教师的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权利,它来源于教师的职责和良心,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利。
f许多教育专家认为,教育惩戒是教育活动客观规律的要求。无惩戒的教育是伪教育,是不负责任的教育,也是“缺钙”的教育。在提倡表扬、奖励、赏识的今天,不应该忽视“惩戒”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教育本身就是十八般武艺,表扬、批评、奖励、惩罚,什么都应该有。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一种脆弱的教育。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的专业权利之一,剥夺教育者的惩戒权,就如同剥夺医生开处方、动手术的权利一样,是不理性的表现。
教育惩戒是完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奖励和惩罚都是教师的专业权力。如果非要强制教师放弃这种权力,我认为最终受害的是学生和社会。”北京师范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檀传宝教授这样阐述自己对教育惩戒的看法。
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谭晓玉博士认为,惩罚权是一种权力而非权利,是教师用于惩罚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针对的是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
“教育惩戒是完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健康和谐发展。”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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