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壮汉双语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232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21226【实施日期】2012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壮汉双语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壮汉双语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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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关于进一步加强壮汉双语教育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推动我区民族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积极稳妥地开展壮汉双语教育工作,切实提高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民族语文和民族双语教育政策法规以及我区教育实际,提出进一步加强我区壮汉双语教育工作的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开展壮汉双语教育工作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壮汉双语教育是我区民族双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民族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发展壮汉双语教育,对全面提升我区壮族地区教育水平,提高教学质量,建设国家民族教育示范区具有重要意义。壮语是我区壮族农村地区社会交际语言,是壮族儿童的母语、第一语言。在壮族地区农村中小学实施壮汉双语教育,能充分发挥农村壮族儿童学习壮文易懂、易学、易用的母语优势,能有效开发儿童智力,促进儿童思维发展。利用壮语文教学功能提高壮族地区基础教育质量,对培养壮汉兼通人才,传承壮族文化有重大意义。(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壮族学生全面发展为重点,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促进壮汉双语教育工作协调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增进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进一步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分类指导、科学推进的原则;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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