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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232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21214【实施日期】201212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和广西保监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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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民政厅、广西保监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发改社会〔2012〕260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
作的指导意见案。
一、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探索建立覆盖全区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建立健全我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二、基本原则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坚持4个原则:一是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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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和健康水平。二是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发展改革、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保监等部门负责大病保险的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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