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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为什么答:FCA“货交承运人”。风险自韩国公司将该物交付承运人时转移到中国公司。因为在FCA价格条件下自卖方根据规定交货时,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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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的一切风险。2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为什么?答:不能。因FCA价格条件下,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日期而非买方实际收到货物的日期。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为什么答不能。若收取多交货物须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4)若其中有1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应采取货物保全措施(答“寄存”也对。根据《公约》规定若买方打算退货则有义务保全货物因采取保全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卖方承担。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国公司可以请求韩国法院承认并强制执行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有关法律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答《纽约公约》也对。
案例八
甲国A公司2004年1月10日致电乙国B公司:“长期求购汽车配件,请按本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10000件每件FCA500美元。该批货物请于2004年4月10日至20日交货。”2004年1月20日A公司收B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能力所限,2004年4月25日至30日方能交货。”2004年1月26日B公司收A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B公司未能按时交货A公司为此给予其20天宽限期。2004年7月10日A公司收到该批货物。A公司将装有该配件的汽车上市销售后,2004年9月甲国C公司起诉控告A公司生产的汽车上所用上述配件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并要求赔偿。A公司认为该配件系乙国B公司生产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责任。上述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成员国。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什么时候成立的,为什么?答合同成立于1月26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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