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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病防治活动有关的人及其活动都适用本法。这里所指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论当事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其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活动发生在我国领域均适用本法。3、时间效力,根据本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二、职业病的界定根据本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f构成本法所称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
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χ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本法所称的职业病。三、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的范围很广,不可能把所有职业病的防治都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当务之急是严格控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危害大的几类职业病。因此,本法将职业病范围限定于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危害大的几类职业病,并且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1987年11月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定为九大类99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法规定、调整并公布新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后,即按新的规定执行。综上所述和本法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的具体适用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劳动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会组织及其成员;各级政府及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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