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内外大量事实和报告数据表明,职业病危害是造成劳动者过早丧失劳动能力的最主要因素,不仅给身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身心痛苦,而且造成劳动者的创造力、劳动能力的丧失,导致劳动生产率下降和劳动生产力的巨大损失。职业人群是全人口中最具创造力的人群,是生产力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劳动者健康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不仅密切关系到劳动者家庭幸福和社会的进步与文明,而且对提高劳动者工作生命质量,延长劳动者有效工作年限,保持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及经济的发展,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保护”与“促进”的关系,决不允许以危害劳动者的健康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和职业病界定及其分类和目录的规定。一、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它由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部分组成。无论是守法还是执法,都必须准确理解和掌握法律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空间领域,按照国际公认的主权原则,主权国的法律应当适用于本国管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域,在延伸意义上还包括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本国的船舶和飞机,以及本国在海上的钻井平台。本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但是,依据宪法关于“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的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和1993年分别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除两个基本法附件中规定的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法律一律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因此,本法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2、对人的效力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在其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及人的哪些行为活动。本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地原则,凡发生于我国领域内的一切与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