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原则的规定。一、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
1、预防为主所谓预防为主,就是在整个职业病防治过程中,要把预防措施作为根本措施和首要环节放在先导地位,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古今中外的实践证明,职业病危害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各种损害是可以通过实施预防措施予以避免和减少的;而且,预防可以做到投入少、产出多、效益高。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对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更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增强前瞻意识,树立长远观点,克服短期行为,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地做好职业卫生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措施主要有:(1)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论证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2)职业病危害的特殊管理: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f(5)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强化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操作规范;严格遵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保障:落实劳动者的知情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教育、职业卫生培训、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的女职工和职业禁忌者的职业健康特殊保护等
(7)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8)社会监督与民主管理。2、防治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必须正确处理“防”与“治”的关系,既不能轻“防”重“治”,不“防”只“治”,更不允许采取临时工、轮换工、季节工等用工形式或者其他手段逃避不“防”不“治”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只防不治,或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