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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2、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健康保护权利;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侵犯劳动者的知情权,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权利;4、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权利;5、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权利;6、孕妇、哺乳期的女工有权拒绝对本人、胎儿和婴儿有危害的作业;7、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8、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有享受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的权利;9、被发现疑似职业病时有被告知的权利,有获得检查诊断、医学观察由用人单位付费的权利有按规定选择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检查诊断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的权利,对诊断结论有异议时,有权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时,有申请再鉴定的权利,鉴定时有参与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鉴定专家的权利,有提请与用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回避其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权利,有按照卫生部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有关鉴定费的权利;10、职业病人有权按国家规定享受职业病待遇和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11、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病人,享有用人单位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的权利;1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健康检查和按国家规定予以妥善安置的权利;13、职业病人变动工作单位时,有依法保留其职业病待遇不变的权利;1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依法享有民事赔偿的权利;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益。四、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对促进经济发展的意义和作用是十分重要的。首先,健康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是人类发展追求的基本目标之一。劳动者既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同时也应该是社会经济均衡发展的受益者。从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出发,发展社会主义市
f场经济,应当不断适应劳动者日益增长的职业健康保健需求,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第二,对用人单位来说,保护劳动者健康,提高劳动者的健康素质,是提高个人职业素质和用人单位整体素质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是表现为人的体能与智能的健康素质及以此为基础的职业素质的竞争,作好职业卫生工作,直接关系到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及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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