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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社会最大多数成员的幸福的最大化,而对于法的附属部分,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者说目的乃是最大限度地把实体法付诸实施。”从某种意义上说,正义只有通过程序才能实现。违反程序非法收集的证据,其真实性难以保证。而且完全有可能可能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程序正义能够约束和规范国家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减少执法人员的非法专断和主观随意性,从保证证据取得的手段符合法定程序,保障证据的客观公正性,最终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补救
出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畏惧,公安司法机关被迫在他们的工作领域中发展起更多的专业技能,也更注重对他们的专业技能的培训。由此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侦查机关违法侦查行为的抑制作用确实是明显的。
f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现,标志着人们对证据的认识更加细化。在证据的发展史上,从没有证据的概念到有证据的概念是个重大进步从有证据的概念到区分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又是一个重大进步而把证据与取证过程联系起来使证据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融为一体,成为一门完整的学科是又一次重大进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身性质又把证据与保护人权紧密结合起来,顺应了20世纪以来对人权保护的潮流,法治文明的又一飞跃。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吸取这一巨大的法治文明成果是历史发展趋势所需。
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31刑事诉讼价值观念陈旧落后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中发现实体真实价值观在我国诉讼法学界与司法实务中一直占居主导地位,其表现在两个方面:
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十分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而证据收集的非法性正是该观念的集中反映。例如在湖北鄂州王女士被他人强奸一案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为了收集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不惜让被害人再次受凌辱以收集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该非法证据是以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代价获得的这充分反映了某些侦查人员为了片面追求破案率而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的功利主义思想和执法观念。把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而不是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合法的权利与自由共同确定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我国长期来形成的不适应国际人权发展潮流的落后观念,极其不利于保障诉讼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来看由于受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和儒家文化思想的熏陶人们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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