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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排除。日本的法律认为以拷问、强暴等手段所取得的自白违反了宪法上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规定所以违法取得的自白不得在法庭上被采纳。从而防止公务人员滥用职权以保障人权。所以违法取得的自白不应容许为证据。随着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科学化的发展人权保障价值目标逐渐成为一种优位价值理念。当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两大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各国越来越倾向于选择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正是在这种人权保障思潮高涨的时代背景下各国立法基于维护人权的需要都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我们可以看出,它一开始就打上了维护宪法权威,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烙印。不管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都是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其理论基础。现代人权保障理念要求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保障人权为重要的价值目标。刑事诉讼中的违法取证行为直接侵害了取证所涉及的对象的合法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等由宪法规定的个人所享有的权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那些是由于侵犯了公民宪法权利而获取的证据的否定性评价,拒绝其证明价值。所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人权保障的利器。具体表现在:
2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f在刑事司法中,作为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尊重与对社会所有成员的尊重是互相联系的。“没有通过法律的正当的程序确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没有通过正当审判程序保证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被非法侵犯,则社会所有的成员都有潜在的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有人的权利都有可能被侵犯或剥夺,整个社会将是一个人心惶惶的社会”。只有在具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强制措施使用于经正当程序确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整个社会大众才能得到保护。所以,对侵犯个人权利的限制实际上并不是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而是对社会中每个人的保护。对社会所有成员的尊重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的尊重,因为他们也是社会的成员,在未依法定罪之前,不能剥夺社会对他们的保护。
22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程序正义的直接表现
在审判过程中,只有在程序上得到公正的保障,那么审判对象的实体正义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在实行排除规则过程中某些犯罪人确实可能逃避处罚,但是这是“将个人权利和自由看得很高的社会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边沁曾指出:“对于法的实体部分来说,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目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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