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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定论。我国《诉讼法大辞典》则将“非法证据”定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也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本文中的非法证据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
aryRuleofIllegallyOb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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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就是指国家执法、司法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或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美国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规定“人民保护自己的人身、住宅、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容侵犯除非是有某种正当理由并且要有宣誓或誓言的支持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要扣留的人或物否则均不得签发搜查证。”1914年在威克斯WeeksvVS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不排除违法搜查或扣押的证据那么宪法第4修正案将毫无价值可言从而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违法证据排除规则。20世纪50年代美国50个州都吸收《权利法案》大部分内容由联邦最高法院主导的正当程序革命开始。“马普案”Mappovohio、“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西尔夫索恩诉伦伯诉美国案”等判例法先后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各州法院的诉讼、米兰达规则或称米兰达警告、“毒树之果”理论。至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得到最终确立,
f并影响整个世界刑事证据法的发展方向。英国为了人权保障而确立了被告人非法自白的自动排除automaticexclusio
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控诉方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人的自白证据如果属于采用“压制”方法获取的该自白证据将不允许向法庭提出”、“非法实物证据的采用如果足以导致对被告人审判公正性的损害时该证据就应当加以排除”认为拷打、非人道的待遇、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自白实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自由意志的侵犯,损害了被告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两方面权利,所以该非法证据应排除。在德国人权保护的范围分社交范围Sozialbereich、纯私人领域SchlichtePrivatsphaere、核心隐私领域I
timsphaere。如果所得的非法证据属于层次的,当非法证据属于人权核心领域的范围则不应进行利益权衡要绝对排除。如果属于纯私人领域的非法证据法官可在国家追究犯罪和保护公民隐私权之间进行权衡以决定是否排除。如果属于社交范围的非法证据法官可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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