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前三天将项目节能评估文件(送审
f稿)等资料电子版发给各专家组成员初审,各专家组成员至少应于评审会召开前一天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项目评审组。专家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会程序为:建设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单位介绍编制情况、专家提出质询、项目建设单位或文件编制单位答疑、专家内部讨论、汇总评审意见、作出评审结论等。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或专家组成员应对修改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由编制单位形成节能评估文件报批稿。第十二条节能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报批稿)、评审意见、项目对区域能源消费增量和节能目标实现产生的影响、用能平衡方案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二)项目用能总量以及用能结构是否合理;(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的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以及有关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四)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主要用能工程(动力、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五)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六)项目采取的节能措施是否合理;(七)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影响;(八)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批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节能评估报告表(报批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自收到节能登记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第十四条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第十五条节能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新增变压器容量管理。按照项目用电量与新增变压器容量相匹配原则,在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报批稿)和节能审查意见当中明确项目新增变压器容量。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申报电力接入的依据。第十六条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省经信委负责全省民用建筑之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请的受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