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和监督管理。节能评估机构申请备案须提供《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省经信委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在省经信委网站予以公告。第十七条节能评估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客观公正、诚实守信、保守项目建设单位商业秘密。由于节能评估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经审查项目综合能耗或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误差在10以上的,按照《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
f由节能主管部门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第十九条节能主管部门应对通过本级节能审查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节能验收和跟踪管理。项目试生产6个月后进行项目能源利用后评价,对实际能耗运行水平高于节能评估文件中能耗水平10以上的项目,要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第二十条节能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能登记,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份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上季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汇总上报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民用建筑以外的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十二条本细则实施后,省经信委已经出台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相关文件内容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0月14日省经信委印发的《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浙经信资源20115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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