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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实行分级负责。省经信委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设区的市节能主管部门。设区的市节能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结合县、市两级能耗水平、节能目标任务要求等情况,对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基本内容提出意见。上报省经信委节能审查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设区的市节能主管部门书面审查申请一式两份;(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五份;(三)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送审稿)一式十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编入报告书);(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需同时报送电子版一式两份。第八条上报省经信委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节能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对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以下简称项目单耗)水平进行对标,提出意见,并根据项目单耗水平提供相应的文件材料。(一)项目单耗高于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十二五”末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预期控制目标(以下简称控制目标),但低于或等于浙江省“十二五”末控制目标的,市节能主管部门在上报文件中,须明确该项目新增用能量对本行政区域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影响等相关意见,并附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向上一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确保完成节能和用能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文件。(二)项目单耗高于全省“十二五”末控制目标,但低于或等于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十二五”末控制目标的,市节能主管部门在上报文件中,须明确淘汰项目所在县(市、区)相应落后产能进行用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或项目所属企业通过对原有产能实施节能改造实现节能量冲抵部分能耗,有效降低新上项目单耗。(三)项目单耗同时高出全省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十二五”末控制目标的,应加以严格控制。如果地方政府确认该项目对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须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参照本款第二项要求出具文件。项目所在地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同期单位GDP能耗的地区,以单位GDP能耗作为目标值进行对标。项目工业增加值原则上按收入法计算,并统一换算为2005年可比价。第九条节能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类型、所属行业、用能总量及工艺复杂程度等情况,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送审稿)进行评审。第十条组织专家组评审的,应于评审会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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