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各部门和乡镇在每月10日前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报告上月公务接待情况,公务接待情况要逐月公开、公示。第十条县级各部门和乡镇要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接待审批制度,规范公务接待工作。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并通过一定形式向本地、本单位公开承诺执行本制度的具体措施。财政部门要加强公务费的预算执行管理和使用监督;接待单位要整合已有的接待服务设施,利用社会服务资源,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审计监
f督,对违规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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