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人数确定陪同人员和陪餐人数,陪同、陪餐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客人人数。接待大型检查、考察团组时适当集中统一安排车辆。
(五)严格招待费审批卡制度。凡是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招待费审批卡制度,除了在单位食堂就餐外,其他公务用餐一次一结算,结算时将菜单及招待费审批卡第二联附后报财政局,无招待费审批卡第二联一律不予报销。第六条接待标准
(一)住宿标准。省部级干部1人住1套间,厅局级干部1人住1单间,处级干部1人住1标准间,其他人员2人住1标准间。具体标准按所在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标准执行。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如住宿费标准高于客人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客人按其规定标准结算后,超额部分由接待单位解决。(二)餐费标准。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厅局级干部及
f其随行人员,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三)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其标准(不包括酒水、香烟)为: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厅局级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标准执行。
(四)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23人,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五)与其他县的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第七条接待经费
(一)接待遵循“对口接待,归口列支,统一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在对口接待单位公用经费中据实列支。
(二)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组织的大型活动接待任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对口接待单位按程序送县财政局审核,报县纪委审批,据实拨付给承办单位。
f(三)各单位对口接待需其他单位协办的大型外商投资考察团的重要客人,所发生的接待费用由主办单位据实列支。
(四)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邀请县领导出面宴请客人的,其费用由邀请单位承担。
(五)特殊情况下确需超标准接待的,按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同志要求执行。第八条县内接待工作日中餐一律不准喝酒。凡是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无论在机关还是下基层,无论是公费还是自费,工作日中餐一律不准喝酒。第九条建立公务接待逐月公示报告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