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禁止奢侈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3号)精神,结合南皮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工作,是指举办和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公务洽谈、外事交往、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性活动。第四条公务接待范围
(一)上级部门单位到我县进行工作检查、督查、考察、调研等公务性活动的人员。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区、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同志带队到我县进行公务性活动的人员。
(三)经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领导批准安排到我县进行公务性活动的客人和外宾。
(四)因工作需要接待的其他客人和外宾。
f第五条接待原则(一)公务接待应遵循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和具体任务完成
的原则,做到热情周到、不失礼节,礼仪从简、节俭务实、不铺张浪费,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为发展经济、深化改革、推进工作、促进和谐、树立盘县良好形象服务,确保安全、方便、顺畅,公务接待工作由各单位办公室主要负责。
(二)对口接待原则。除中央、省、市党政领导同志、重要客人、重要外宾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根据工作需要特殊安排的,由县委、县政府接待外(县委办、县政府办具体负责),凡来某某县检查指导、督查视察、考察调研、学习交流、商务洽谈等工作的上级领导干部或各部门各单位邀请的客人和外宾,以对应的单位牵头负责接待,拟定接待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按具体接待标准接待,严格控制接待陪同人员、陪餐人员和陪同车辆。
(三)定点接待原则。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接待宾馆(酒店)、饭店实行公开招标,作为定点接待单位,并签定合同,向社会公开。
(四)遵循廉政准则,严明接待纪律。接待必须自觉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超范围安排接待,不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
f在营利性场所安排娱乐活动;不得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和额外配发生活用品。各类接待活动要本着减少陪同人员的原则,视检查、督查、调研、考察等公务性活动的领导同志及团组的职级和团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