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甲供材的营业税核算及税收分析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300002有资料表明,未来50年,我国的城市化率将达到76以上,都市圈、城市圈、城市带和中心城市的发展预示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步伐加快,也预示着建筑业更广阔市场的到来。对建安企业来说,无疑应该把握这一难得的发展机会,而依法履行营业税法律义务,避免发生营业纳税风险,应该说,施工行业的营业税政策并不复杂;但是在施工企业中,经常发生“甲供材”的业务,什么是“甲供材”?甲供材又称“包工不包料”,通俗地讲,就是在建筑安装工程中,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均由工程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下同)提供,由于在建设安装工程合同中,工程建设方始终为甲方,因而,人们习惯上将工程建设方提供的材料称为“甲供材”。“甲供材”的根本原因在于工程建设方为了更好地控制主要进货来源,保证工程所用材料的质量,防止施工企业在材料采购过程中以次充好,影响工程质量。当然,一般情况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高、工期长,因此会计与税务处理也比较复杂,但是对“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收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规定,而对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并且“甲供材”的开具发票情况也带来了其他的税收问题,本文就此谈一些看法。一、“甲供材”相关的税收政策
f(一)建安工程中甲供设备征税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且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列举。这里说的是设备,和我们“甲供材”有什么关系呢。实际关系还是很大的,对于“甲供材”,有些是材料,有些是设备,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设备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材料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界定材料和设备的区别。这个看似简单,但在实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