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营业税现行政策解析
一、承包、承租、挂靠经营纳税人的认定《细则》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二、内设机构发生应税行为纳税人的认定《细则》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注:指承包经营和第十二条注:铁路运营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三、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的确定1、《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2、《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1、《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2、《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细则》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六、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业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七、营业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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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