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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往往很困难。比如象光缆、线缆,以前大家可能都将其视同为材料,而16号文则界定为设备。而且16号文授权了省级地方税务局进行设备的认定。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二)装饰工程中“甲供材”不再并入营业额
f征收营业税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
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因此,在“建筑业”税目中只有“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以上是对甲供材料征收营业税的一些最基本的政策规定。
二、甲供材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例解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目前并没有相关的制度明确规定,但是在实务中,由此衍生出来的甲供材如何开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务问题。为更好的分析甲供材的会计处理问题,我们用案例来说明一下:假设甲方a房开公司与乙方b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建设合同,合同约定的总价款是20,000万元,其中包括按合同签订时市场价格计算的由甲方提供的钢材2880元(预算需要钢材7200吨,
f单价4000元),商品砼1440万元(预算用量40000立方,单价360元),工程于2012年7月完工,经过双方核对并经过工程造价审计确认,钢材用量7500吨,平均价4200元,混凝土40300立方米,平均价410元,其他的事项没增减变化,审计最终确认的造价为20,48230万元,请问b公司最终开营业税发票金额是多少?应交多少营业税?
本例中,由“甲供材”,钢材实际用量是7500吨,平均价是4200元,总价是3150万元,混凝土40300立方米,平均价410元,总价是165230万元。甲方将材料提供给乙方用于施工时,甲供材料的两种会计处理方式:
方式一:(1)a公司支付银行存款采购材料入库时借:工程物资钢材3150混凝土165230贷:银行存款480230(2)a公司发出材料时借:预付账款480230贷:工程物资钢材3150混凝土165230(3)b公司收到材料时借: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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