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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2001190号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满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趸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f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身故时保单年度数1被保险人在
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交费年数。第六条红利事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一、现金领取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f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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