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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第四条祝寿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和七十五周岁五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二、特别生存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三、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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