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11
12
13
141516171819
110111
112113
总则为加强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管理,确保安全工器具在使用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有效的保证人身安全,本厂特根据金元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程、标准和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安全工器具为高压电气绝缘器具、劳动保护器具、登高器具(含梯子、高凳)、手持式及移动式电动机具及电气工具、便携式电源设备、漏电断路器、金属探伤报警仪等。本厂要求作定期试验的安全工器具见附表一、附表二。要求作外观检查的为低压验电笔、安全网、安全帽、防毒面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防酸碱面罩、防酸围裙、防腐手套、防护眼镜面罩、防酸服、耐高温手套、耐高温服。对于新增的符合本实施细则中12条范围而附表中未列入的安全工器具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本厂规定使用的安全工器具仅限为本实施细则13条所列入的器具各部门若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其它安全工器具时必须报经厂安监科及厂有关领导批准。安监科是全厂安全工器具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全厂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进行监督。安全工器具必须实行采购、定期试验、使用及报废全过程管理。安全工器具到货时必须进行验收保证合格,同时应建立入库验收记录。经验收合格的工器具应由试验部门贴上合格的临时标签方可入库上架,不合格的应返回供方。凡使用安全工器具的部门,必须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档案。本厂安全工器具定期强制检查试验时间为每年4月15日4月25日和10月15日10月25日。各部门到强制检查试验期应将需要试验的器具送至或联系试验部门对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试验,平时临时领出的安全工器具可随送随检,凡在强检时间以外随送随检的器具遇第一个强制检查试验期时必须送试验部门进行强制检查试验,以后再以强检时间为准按该器具的定检周期送检。对必须外送检验的器具按该器具的定检周期送检,领回时领取人应向试验单位索取检验报告。担任安全工器具定期检查试验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或经本厂主管部门及厂有关领导的批准方可担任检查试验工作。严禁无资质或未经批准的人员担任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查、试验工作。经检查、试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试验部门应将其退回送检部门。经修复后的安全工器具必须经试验部门检试合格后方可使用。固定在现场凡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定期检查试验的安全工器具若有变动,变动部门应及
f时将该设备变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