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等,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或小伤口处理及其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开展一级及以上级别的手术。
第十三条择期手术患者,若需要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或需要输血的手术,其手术级别提升一级。若麻醉前评估(ASA)Ⅲ级(含Ⅲ级)以上,且需要全身麻醉支持,手术应在三级医院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开展部分四级手术项目的二级甲等医院实施。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手术准入制度和审批流程,保障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手术类别、专业特点、医师实际被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手术技能,经过专家组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后,授予医师相应的手术权限。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评价医师技术能力,适时调整医师手术权限,并纳入医师技术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涉及第三类和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的手术,应当依照相应医疗技术审核标准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需要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实施或参与手术的,应当按照卫生部及本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手术中术者和助手应密切配合。参加手术人员在术中对患者应高度负责不得谈论与手术无关的话题在患者紧张状态下更应严格执行医疗保护性制度。台上会诊时有关人员应随请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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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如发生意外台上和台下医务人员要积极采取措施由主刀医师负责组织抢救并酌情请示上级医师或报告有关领导协助处理。手术当中主刀或助手发生意外如晕倒等情况由在场的最高职称人员决定替代人员或启动人员紧急替代程序。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防止差错事故。缝合前术者和助手应仔细检查术野内是否有活动出血和异物存留。手术结束要对患者的全身情况和手术情况做一全面严格检查。
第二十一条登记有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二级综合医院,遇有急危重症患者确需行急诊手术以挽救生命时,能够开展四级手术,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自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认真履行知情同意的相关程序;
(二)请上一级医院进行急会诊;(三)手术结束后24小时内,向该院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医疗技术登记;已经准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撤销医疗技术登记:(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二)未经过手术项目专家组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三)在手术项目临床应用能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