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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的户籍在购房所在地的;(五)申请人的子女在购房所在地上学的。职工因购买台州市行政区域外自住住房申请住房贷款,贷款发放时间在2018年9月21
日之前的除外。第八条以第四条第(二)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部
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或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除外。第九条以第四条第(三)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符合以下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f(三)申请人在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以县、市、区为行政区域;市本级、集聚区和椒江区视同为一个区域)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仅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章提取额度、时效和所需材料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的银行借记卡卡号。
除了以上材料之外,还需根据不同的提取原因和情形,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职工购买、建造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购房发票。提取时间截至商品房销售合同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提取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按照购房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总价认定。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发票。提取时间截至契税完税凭证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提取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按照契税发票所载明的计税金额认定。
3、购买拆迁安置期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或商品房销售合同、付款凭证。提取时间截至拆迁安置协议或商品房销售合同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提取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购买拆迁安置现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发票,无法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另需提供拆迁安置主管部门提供的收款收据。提取时间截至拆迁安置协议或付款凭证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提取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按照增值税发票或拆迁安置协议中所安置房屋交易价值认定。
4、新建自住住房,住房在城镇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在农村的,提供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提取时间截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如房屋已结顶并且办妥不动产权证书的,可凭借不动产权证书、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时间截止不动产权证书所载明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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