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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药品购入单位,采购员应索取《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及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和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法人委托书等相关资料。了解药品的合法
f性、性能、质量、用途、贮存条件等;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及药品口岸检验单、物价批文等。
第三十四条应建立药品验收、养护制度。药品保管员对每批次购进的药品都必须进行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库房内必须具备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避光的设备及温度、湿度监测及调控的设备等相关资料,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三十五条药品管理部门应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药剂科购入的药品和自制制剂必须标有有效期,距有效期少于六个月的药品为近效期药品,特殊情况需采购近效期药品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由药品使用部门制订使用计划,采购员严格按计划采购。
第三十六条医院退药和药品召回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如特殊情况确需退回,药品必须由药剂科核实确属本院所发出药品,并检查药品批号、药品包装以及药品的有效期等相关内容。国家或企业要求召回的,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七章处方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医院处方管理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并建立具体医院处方管理措施和办法。第三十八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负责定期对本单位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授予相应的处方权和调剂权,名单报同级卫生和药监部门备案;其他医疗机构由辖区卫生局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和授予工作。第三十九条医务部门负责本院执业医师处方权的审批和授予,被授权的执业医师在本院内方可开具处方。药师在执业的
f医院应取得处方调剂资格。第四十条凡被授权的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医务
部门须统一制作签章式样,签字及签章式样留存医务部门和药学部门备案。医师和药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处方签字签章必须与留存式样一致。
第四十一条医院应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处方评价表》的内容定期进行处方分析,并将结果院内公示及有持续改进措施。
第四十二条处方必须经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后方可缴费,进行调配。对不合理用药和书写不规范或错误处方,应进行干预和记录,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拒绝调剂。
第四十三条药学部门应建立差错防范制度并落实。
第八章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与报告制度第四十四条医院应设立由临床医师、药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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