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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剂部门应指定符合资质(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五专”管理做好相应登记,做到“日清日结”,药品调剂应指定发药窗口,使用专用处方,用法用量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方至少保存3年备查。调配人员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审核和调配。调剂部门贮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每天下班(或交接班)前,管理人员应核对药品和登记交接班等相关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五条过期、损坏与销毁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情况,保证质量合格。过期、破损的药品须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统计汇总后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辖区卫生局批准,进行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空安瓿、废贴处理。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保管。经医务科请示主管院长同意后,在保卫科、医务科、药剂科监督下销毁空安瓿、废贴,做好销毁记录并签字,销毁记录保存两年。
第二十七条药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药品使用中一旦发现骗取、冒领,或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须立即报告
f药学部门、医务部门、保卫部门及辖区卫生、公安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建立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医院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购入后,双人验收、清点药品数量,并检查药品质量。第二十九条医院应使用专用处方,用法用量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第三十条单张处方超过规定用量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理由并签名加盖章后,方可调配。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拒绝调配。第三十一条住院病人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如果开具长期医嘱可在长期医嘱单体现,如果一次性临时医嘱,要求开具专用处方,一次用量。第三十二条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登记造册、单独保存、明显标示,定期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销毁。医疗机构应根据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逐日登记。
第六章药品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采购员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青海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目录》及本院制定的“基本用药目录”,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制定药品采购计划,购入药品。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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