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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作出的《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的批复》,“对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我认为,一方面,按照《批复》行文的逻辑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集体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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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产与在协助政府从事管理过程中的贪占行为具有不同的性质,其行为后果也不尽相同。另一方面,按照法律适用规则,新法优于旧法,立法解释优于司法解释。因此,村民小组长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应当按照贪污罪处罚,如果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之外,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财产的,应按照职务侵占罪处罚。2、村党支部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法对党支部有明确的规定,村党支部党支部完全属于立法解释的“村基层组织”。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形式民主权利。”这里的“基层组织”和立法解释中的“基层组织”应属于同一个法律概念。并且,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政治领导力量,村委会组织法更是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即村支部,因此,如果说村委会是基层组织,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可以构成贪污受贿犯罪,但是对其实施领导的党支部人员反而不能对其职务行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这在逻辑上是不通的。所以把村党支部的工作人员视为村基层组织人员,这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基本无争议。3、村经济合作社等农村基层社区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村经济合作社等农村基层社区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村经济合作社等农村基层社区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按照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我国农村除了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还设有社区性的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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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对关于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利和关系划分的答复》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没有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经营、管理。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村经济合作社既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法人,又行使一般企业不具备的管理职能。村经济合作社属于村级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但它与普通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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