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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电子商务税收政
策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及其对
我国的借鉴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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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domAct。ITFA最简单、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虚拟商品”不应该被课税。
该法律是美国第一个正式的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其主要内容包
括:
1从1998年10月1日起三年内避免对互联网课征新税;
2三年内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歧视;
3对远程销售的税收问题规定访问远程销售商站点(该站点的服务器在境
外)只被作为确定其具有税收征收的一个因素时国家、州不能对销售商征税。
2001年11月28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一项旨在延长《互联网免税法案》两年
或更长时间的法案该法案禁止美国各州对互联网贸易征收销售税保持互联网
的免税贸易。
2、加拿大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3、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1998年6月8日欧盟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
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认为不应把征收增值税和发展电子商务对
立起来而且为了控制此项税基流失决定对成员国居民通过网络购进商品或劳
务时不论其供应者是欧盟网站或外国网站一律征收20的增值税并由购买者
负责扣缴。此外欧盟与美国在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
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
为劳务销售而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
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1998年底欧洲经济委员会(EU的政体)确
立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的第一步原则:
1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外不开征新税;
2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
3现行增值税的方法必须遵循和确保税收中性原则;
4互联网税收法规必须易于遵从并与商业经营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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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应确保互联网税收的征收效率以及将可能实行无纸化的电子发票。2002年5月欧盟通过了一项针对现行增值税法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对原增值税法中要求非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要缴增值税的规定作了修正非欧盟居民在向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该法案2003年7月生效并自生效日后三年内对非欧盟居民向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免税。4、OECD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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