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进行磋商。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和1999年的巴黎会议上。OECD国家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4加强电子商务税收信息的国际交流但避免增加纳税人的不当负担;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消费税;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8OECD的税收协定范本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跨国交易但该范本及其《注释》应视需要予以修改。在渥太华召开的部长会议上OECD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在原则上统一了认识并通过了一些框架性条约。该条约主要是由OECD、CIATthe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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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WCO和商业团体共同起草的。这些条款在国际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1999年11月OECD与APEC双方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其内容被xxxx9年春季财政部长会议和其他一些区域性税收组织所接受并作为会议进一步讨论的基础。欧盟对此也作出了很高的评价。(二)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目前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在飞速发展这些国家的现行税制也面临着严重挑战。由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集中于跨国交易涉及税收利益的国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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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决定。不过许多迹象表明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免税区主张存有戒心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和新加坡政府在重新审视电子税务的涉税问题时表明了本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立场和政策。
1、印度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2、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比较分析尽管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引起了发达国家内部的争议但是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共识。1、西方发达国家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2、强调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3、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歧视免征电子商务(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决定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持谨慎态r